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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委托代耕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方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经营主体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农村土地流转无论实行哪种形式,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引导农民探索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无论实行哪种形式,都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依托主体,通过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投资兴办规模较大和外向度较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加工项目,实现规模效益。
  (二)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和鼓励当地具有较高农艺技能、社会信誉良好的农民种植专业户和农业技术人员先行开展规模经营。允许具有经营能力与经济实力的外来组织和人员来本地进行规模经营,享受与本地经营者同等待遇。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作用,使土地得以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促进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农产品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快速发展。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四荒”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与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公司,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引导社会资本进军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外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本地工商业资本成规模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农民工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在农业规模经营方面建功立业。
  五、规范程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开展
  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具体条件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农民流转承包地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指导和服务。二是签订流转合同。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可以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有意向公证的,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各备案一份。三是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四是资料归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加大扶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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