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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公交通[2009]61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

  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以及对其记录资料进行处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将设置监控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监控设备投资经营。

  第四条 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应用监控设备,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控效能。

第二章 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监控设备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测速监控设备还应坚持提高通行效率与预防交通事故相结合的原则。

  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监控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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