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机关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违反《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六项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及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置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未履行AB角岗位职责而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办事推诿,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机关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五)协办处室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随意向申办单位答复限时办结事项的;
(七)无故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交付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的;
(九)对申办人态度粗暴、使用文明忌语的;
(十)承办人对不能办理事项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或否定不当的;
(十一)在限时办结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办理不当、质量不高,致使上级机关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
(一)处室对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等制度落实执行不力的;
(二)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限时办结事项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承办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申办人,或者与申办人情绪对立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四)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延误的;
(五)限时办结事项经过二次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上咨询事项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三)私自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本处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