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处室将研究确定的岗位职责送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进行备案,经批准后在委内公布。处室人员及其分工发生变动,应于一周内报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各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另行研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工作人员不在岗而造成工作断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B角制度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每个工作岗位都指定主办人(A角)和协办人(B角),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接替A角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各工作岗位都要建立AB角制度,明确A、B角岗位责任人员,并根据人员和任务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调整情况及时报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四条 A、B角工作人员要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熟悉情况。A角因故离开岗位无法履行职责时,要向B角说明并进行工作交接,由B角接替其工作。日常工作中B角应主动熟悉A角岗位的工作,避免因不熟悉A角工作而贻误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有关申办人来委办事,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或必须由A角办理的,B角应做好记录,负责将其转交A角,或协调申办人与A角联系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工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当事人来委联系协商工作,依照《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申办方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及时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及时移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委机关与前来联系、咨询、协商、办理有关事宜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或负责办理、解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的原则:
(一)热情接待,谦虚谨慎;
(二)坚持原则,耐心细致;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事项的办理。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逐级请示后确定的意见办理。首问责任人将有关事项移交至承办人时,承办人负责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委办事、联系咨询、协商单位或个人时要热情和蔼、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冷落、无理拒绝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