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室之间确定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时开始计算。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整理形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 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属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并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上报交办单位,说明原委;属委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进展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并按新的时限要求办结;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商办、申办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在时限期满前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延期办结,办公室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并由承办处室告知申办单位的,向对方说明原委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督查。对超过办结期限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第一次催办期限为2天,第二次催办期限为1天。对无故延期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提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遇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始时间从收到办理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同一事项的办理,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办单位递交相关材料的,以收齐全部申办单位申请材料的时间为起始时间。
申办材料实行预审制度。办公室收到申办材料后,申办事项职责界限明晰的,通知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递交承办处室预审。承办处室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加盖验收章,并送至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程序,经委领导审阅签批后,办公室交至承办处室,进入限时办结事项计时。承办处室在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单位继续提交补充材料。承办处室认为申办单位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或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或符合办理条件且经承办处室确认后,送交办公室进入收文流转并计时。
申办事项职责界限不明晰或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先由办公室进行收文流转,经委领导确定主协办处室后,交至承办处室,进入计时。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申办单位补充材料时限为两个月,两个月内材料补充不齐,办公室撤销该事项,并由承办处室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要求继续办理的,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办公室重新启动收文运转程序和限时办结事项督查。两个月内申办单位要求撤销办理的,需提交书面材料,办公室根据书面材料撤销该事项。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间由委OA系统自动计算、提示。承办处室办结时间以提交办公室审核时间为准。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确定的事项,以向办公室提报会议研究议题时间为准。会议等待的时间,不计入处室办理和运转时间之内,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向申办单位作出解释。
对外承诺办结时间以文印室印制成正式文件后,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告知申办单位的时间为准。口头答复的事项,以口头正式答复时间为准(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因处室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事项为超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视为超时: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方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未按规定要求给申办方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交付、邮寄申办方(不含文件印制时间);
(五)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继续要求申办单位提报补充材料而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