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修改完善后的限时办结等七项制度已经2009年5月31日省国资委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对上级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委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省管企业和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并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对各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限时办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室限时办结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等要求办理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办理的事项;
(四)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的事项;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协助办理的事项;
(六)省国资委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事项;
(七)省管企业和社会各界通过网站、举报信箱向省国资委咨询、投诉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限时办结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时限对外公开,分四部分:办公室运转时限、委领导审签时限、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及机动时间。
第六条 在OA系统使用督办软件。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委领导批示及《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附后)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制发《限时办结事项办理通知单》(以下简称《办理通知单》)。
第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通知单》后,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分办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办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由办公室呈报委领导审定后,按照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需由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办理或多个处室协助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要求,就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协办处室办理时限和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办处室对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有异议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意见,经协商后确定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事宜。
承办事项需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再征求协办处室意见的,协办处室要按期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向主办处室反馈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事项需协办处室首先提出具体意见时、协办处室要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时限和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按期送交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汇总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