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企业或企业人数少于 10 人的,应至少聘任 1 名初级Ⅰ级质量安全主任。
规模以上企业且生产品种种类较单一的,应至少聘任 1 名初级Ⅱ级质量安全主任。
规模以上企业且生产品种种类较多的,应至少聘任 1 名初级Ⅱ级质量安全主任。鼓励企业每类产品设 1 名质量安全主任。鼓励企业优先聘请中级质量安全主任。企业聘任 2 名以上质量安全主任时,应指定 1 名首席质量安全主任。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暂分为三个等级,即初级Ⅰ级、初级Ⅱ级、中级。
初级质量安全主任要求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食品技术相关知识。其中,初级Ⅰ级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凭、2 年以上的食品相关工作经验,且Ⅰ级考核合格。初级Ⅱ级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凭、2 年以上的食品相关工作经验;或具备初中以上文凭、3 年以上的食品相关工作经验,Ⅱ级考核合格。
中级质量安全主任要求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食品技术相关知识,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凭,2 年以上食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初级及中级考核合格;或具备高中、中专文凭,5 年以上食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初级及中级考核合格。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负责所在企业内部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其正常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实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人才库管理制度。市质监局建立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人才库,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的基本情况、培训考试情况、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等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条 实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备案公示制度。企业应将其聘任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情况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由当地质监部门将相关情况资料录入人才库。企业聘任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十日内重新报送。
企业聘任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名单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考试系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参加相关考试,对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必备知识掌握程度进行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