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质监法[2009]1号)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为督促和引导企业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局制定了《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5月19日
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工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聘用、考核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熟悉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聘任的作为企业质量安全助手与参谋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的统一管理;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建立人才库,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公示、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食品科负责辖区企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日常动态管理。
广州市质量技术咨询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市质监局委托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负责考试系统、综合评价系统、人才库的开发和维护;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实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聘任制度。广州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聘任1名以上(含1名)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