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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五、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环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的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认真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各地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5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将合法的行政主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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