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形式向社会征求的意见,或组织听证中征求的合理意见,要积极予以采纳。加快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根据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决策前注重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及时审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或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逐步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监督。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