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9〕6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1日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下同),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内容。重点是治理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