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
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方面应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和最新发展动态,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计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
(三)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独著)以上。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著)以上。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独著)以上。
(六)在省部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5篇(独著)以上。
以上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为十五万字以上,论文要求在五千字以上。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者;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评审办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