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并组织管理。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正高会评审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冠名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会计师待遇(按教授级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均可报名。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或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方可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
(二)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3年;或本科以下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