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拆迁补偿应得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10%;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对市、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和淮阴区、楚州区的资金每年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县、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应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上述二项资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市财政予以安排。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主要用于:
(一)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6-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二)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
(三)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中宣传、公示、档案建设等专项经费开支;
(五)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要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廉租住房应按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市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