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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收取远程抄报、互联网申报纳税服务及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收取远程抄报、互联网申报纳税服务及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9]38号)


宁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宁夏豫能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关于远程抄报系统培训收费的请示》(宁航信字[2008]06号)和宁夏豫能计算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小规模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服务、培训费用的函》(豫能便函[2008]15、16号)收悉。根据你公司开展的远程抄报、互联网申报纳税服务、培训工作属性,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们研发的“远程抄报系统”和“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软件,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纳税人远程抄报系统,不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纳税企业自主选择使用。鉴于此, “远程抄报系统”和“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服务收费由你公司商纳税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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