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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部分条款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部分条款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部分条款的修改及补充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部分条款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自2007年4月10日我市实施《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甬食药监市〔2007〕48号)以来,我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2009年,我市有大量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换证,为做好换证工作,继续积极稳妥地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就《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的部份条款作以下修改及补充。

  一、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

  (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期间,企业如发生合并、分立、迁址等变更的,应按《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和本规定的要求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二)2007年4月10日前开办的区内(在市及县(市)区城区和中心镇的建成区以内)药品零售企业单体店,在本轮《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前,质量负责人由药师担任的,允许原质量负责人继续担任。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和本规定的要求。

  (三)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确保配备一名以上(含一名)西药驻店药师的情况下,允许由中药师担任驻店药师;规模较大按规定需配备四名以上(含四名)驻店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西药师按不少于50%的比例配备。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除跨地域连锁企业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可以由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资格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五)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按浙江省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岗位能力测试。

  二、仓储的设置

  (一)2007年4月10日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含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换证时应当设置仓库。确实受经营用房限制,无法在营业场所附近租赁仓库的,在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销售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其店内的药品能按规定在货架上摆放、企业作出书面自我保证声明的前提下,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设置仓库;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设置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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