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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3家部门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昌市市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保证国家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省下达我市安置的全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㈠在南昌市公务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统一办理公费医疗手续,享受南昌市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并参照南昌市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达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公费医疗按照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确认、公费医疗手续的承办、医疗费的审核报销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定点医疗单位以外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等;市财政局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拨付、管理和监督。
  ㈢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帐户,独立核算。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公费医疗定额经费拨付到该帐户。当医药经费实际发生数额超出定额的情况时,按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计算的单位负担的经费,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担,经市财政局审核清算后另行拨付给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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