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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保护下列文物: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洞古建筑群、和平村旧址;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镇远支部旧址(周达文故居)、天后宫、四官殿、府城垣、卫城垣、吴王洞摩崖、谭钧培公馆、邹泗钟专祠;
  (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极宫、炎帝宫、文笔塔、火神庙等;
  (四)名城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其他文物。
  第十八条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级别界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不得变更,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石屏山的文物保护应当以文物古迹为主,禁止新建有损于文物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建筑物,其非法建成的建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破坏、占用府城垣石料;城墙内侧和外侧200米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和建筑物,在视线范围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绿化、美化或者搬迁。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三)破坏、损毁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非法隐匿、收购、倒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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