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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6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名城保护区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名城保护区,是指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包括镇远名城历史文化街区、舞阳河名城段水体景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条 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的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名城的保护经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投入和上级拨付的名城维护费以及社会捐资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或者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名城有突出贡献的;
  (二)建设、管理名城卓有成效的;
  (三)发现或者保护各类文物有功绩的;
  (四)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或者表现突出的;
  (五)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八条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象为街区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街坊、巷道、民居院落原有的建筑风格和传统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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