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