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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八)建设部门: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职业卫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无照(需办理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主管部门查处)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四)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办、轻工行业管理办等):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和管理其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五)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六)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负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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