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5月11日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4.依法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依据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