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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扩大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城镇低收入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纳入租赁补贴范围。同时,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全省平均每户月均100元提高到150元;对低收入住房特殊困难家庭,按全省平均每户月均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增支所需资金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全省人均补助水平由年人均700元提高到760元。具体标准和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按照 “控面提标”的原则落实。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六、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保障平均标准由年人均2200元提高到2700元,分散供养人员由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7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七、增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今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达到12万人。同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500元提高到660元。在上半年已印发0.4亿元农村劳动力培训券的基础上,下半年再印发0.4亿元。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八、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面要达到全省县 (市、区)的10%左右。增支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州)、县 (市)按比例承担。

  九、启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指导服务、慢性病防治指导服务、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达到全省人均15元。增支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 (州)、县 (市)按比例承担。

  十、为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发放庆祝建国60周年一次性补助。国庆节前,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发放庆祝建国60周年一次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100元。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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