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09〕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 (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就业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当前,我省正处在逐步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艰巨。今年又适逢建国60周年大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对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90元提高到214元;全省人均补助水平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70元。具体标准和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按照 “控面提标”的原则落实。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83元提高到257元。各地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由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等情况,分档统一确定。增支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9〕57号)要求,下半年要全部完成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待遇审核及发放工作。增支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