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出重点,调整结构,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其中省级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公共科技活动和设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资源中心科技基础资源平台、研发检测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及10个子系统建设。
(二)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对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建立“政府协调指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促进财政与金融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银企对接常态化、制度化;发挥省、市、县三级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支持各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依据《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创业企业。抓住国家开设创业板的机遇,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积极推进西安、杨凌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四)鼓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确保派出的科技人员在原单位各种待遇不受影响,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进行,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成果列入业绩考核内容。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新、自主创业,支持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各级政府科技计划。
派出单位与驻在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分享。鼓励派驻科技人员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驻在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安排合适岗位,协助组建研发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岗位津贴。
调整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对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研发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经费支持,帮助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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