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交时间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移交工作要确保于2009年8月31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各地须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移交对帐材料上报省分离领导小组。
(二)省分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7月25日前审核批复。
(三)各地及相关企业于8月5日前签署人员移交协议并统一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8月10日前审核批复移交协议。
(五)各地、各企业于8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四、移交离退休教师待遇衔接
纳入此次移交范围的离退休教师,2009年8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确保发放,2009年9月1日后,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改由地方发放离退休金,移交人员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移交时确定的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具体办理程序和职责分工按《关于妥善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移交地方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贸企业〔2008〕32号)规定办理。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务必本着工作职责,通力合作,确保移交离退休教师待遇平稳衔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政府(行署)作为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抓好此项工作。原各市(州、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成立的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工作机构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的人员分离移交工作。
(二)严格工作时限。各地、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工作时限要求及具体工作时间安排,抓好移交中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09年9月1日后,领导小组不再受理移交材料。
(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工作做细做实。特别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早掌握和化解矛盾,不能出现大规 模的群体事件,确保企业及当地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