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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经信办〔2009〕19号)


各有关市(州、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各省属国有企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按照黔府办发〔2006〕123号文的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已基本结束。对于移交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做好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组织调研组赴有关省区调研,并对照有关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后,同意将经批准办理“内退”手续和移交期间办理(补办)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纳入分离移交范围。并明确“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移交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落实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切实把相关人员的移交工作做好,现就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和人员界定
  在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经批准办理“内退”手续,但仍由学校管理的教师和移交期间办理(补办)了教师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册在岗及教师岗位离退休教师可纳入移交范围。
  办理“内退”手续和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的时间界定及移交程序按黔府办发〔2006〕123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程序和上报材料内容的通知〉的通知》(黔经贸企业〔2007〕12号)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教师资格必须符合黔府办发〔2006〕123号文的规定。
  二、相关待遇和经费
  (一)移交人员于2009年9月1日起按地方同类人员享受待遇。
  (二)对于“内退”人员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移交后执行地方同类人员待遇;移交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地方政府接收学校安排岗位,执行在职人员待遇。
  (三)移交期间办理(补办)了教师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册在岗及教师岗位离退休教师,移交后执行地方同类人员待遇。
  (四)移交补助经费基数按省长办公会议第145期纪要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核定。
  (五)具体移交人数及补助经费,由各地政府在上报审核的移交材料中测算后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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