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按在校学生数和保费标准计算,根据参保学校提供的实际在校学生名册核定。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的保费标准,参照中小学标准执行,可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度调整。责任限额应依照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由投保学校方和承保保险机构方根据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标准等因素,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确定。
五、承保机构的确定及投保
全市通过招标等形式统一确定承保保险机构。承保保险机构应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完备的服务功能和优质的服务水平,所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教育行业风险的实际状况和学生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需求,并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学校方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对所管辖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投保,保险合同由承保保险机构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由承保保险机构直接与学校签订。承担我市校方责任保险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理投保手续提供免费服务。
六、保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实施第一年由市财政负担,以后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
七、工作要求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保障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全市学校与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其政策性、法规性、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并逐步完善校方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加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
(一)为了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市场规范,组织实施统一投保。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负责全市有关校方责任保险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