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法〔2009〕4号)
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或驻津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全市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本着“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契机,逐步建立管理措施科学、服务网络完善、理赔及时高效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现就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保范围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提倡普通高等学校、托幼园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及投保时间
校方责任保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承保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学校特点,为投保人每年办理投保和续保手续提供便利。
三、责任范围和理赔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为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校方责任的具体内容、赔偿范围等,参照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12号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投保学校方与承保保险机构方签约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及保险理赔等争议,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认定和处理。
四、保费及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