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正式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9〕14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我市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起按抄表计量执行,规定一年的试行期限已经届满。为理顺管道天然气价格关系,建立科学的价格秩序,考虑到金融危机对市民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对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同时合理制定非居民用户正式销售价格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煤气公司销售给各类非居民用户的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为:高压直供用户每立方米2.21元,分销用户每立方米2.35元,公福用户每立方米3.70元,工商业用户每立方米4.85元。
二、以上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每立方米热值9600大卡的天然气价格,自2009年7月1日起按实际用气量执行。
三、各区、县级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在地非居民用户的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价局按照《关于我市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166号)规定,按照同城同质同价的原则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