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给予审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提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成员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 评估等级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得分在600分以上(本条款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得分均为整数)的社会组织,按照其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
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AAAAA(5A)级,得分在920以上;
2、AAAA(4A)级,得分在860-919分之间;
3、AAA(3A)级,得分在800-859分之间;
4、AA(2A)级,得分在700-799分之间;
5、A(1A)级,得分在600-699分之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授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社会组织以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或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