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等。
第四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贵州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申报的4A、5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州、地)、县(市、区、特区)1A、2A、3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以及本市(州、地)、县(市、区、特区)4A、5A级社会组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其属性和特点,分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六类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逐项加总,满分为1000分,评估的具体标准由贵州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各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我评价,将评估申报材料报送同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