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二)研究部署评估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三)组织制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六)审定评估等级;
(七)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评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9-13名。评估委员会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推荐组成。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评估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贵州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建立评估工作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