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民发[2009]5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经省民政厅同意,现将《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贵州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仍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