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同心协力推进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审核、项目审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和实施组织、管理等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抓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学校建设用地规划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及时拨付和使用监管等工作;监察部门牵头做好工程监管监察工作;公安(消防)、审计、水利、安监、地震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协作配合,大力支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二)筹措资金,保障投入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实行中央财政补助,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市教育直属学校配套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倡导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08]48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民办、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