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送能力审核。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在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配送商在本市范围内药品配送能力的审核。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指导原则制定发布,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配送能力审核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 配送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可供廉价药品;
2. 配送企业应具备对本市医疗机构按时、足额配送药品的能力;
3. 配送企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 其他保障廉价药品集中采购顺利实施的条件。
(四)供应目录准备。配送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能力和品种范围,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省采购平台廉价药品产品目录中选择可供应的产品,形成本企业分地区的廉价药品品规供应目录。
(五)成交管理。医疗机构根据配送商在采购平台上发布的在本地区销售的廉价药品品规供应目录,与配送商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双方成交意向达成并经确认后,视同达成成交合同,省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廉价药品目录网上采购合同》,并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同意,可对采购合同做出修订或撤销。
(六)订单采购。双方达成成交合同后,省采购平台将合同约定采购的产品分别纳入供应商的供应目录和医疗机构的采购目录。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发送订单,确认到货,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在自到货之日起60天内回款。供应商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做好订单确认,并及时配送,保证药品质量。
四、销售价格管理
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廉价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38号)规定,廉价药品可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销售。对个别价格畸高或畸低、明显不合理的药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资质审核管理
廉价药品产品资质、配送企业资质,以及配送能力审核采取分级审核,日常化管理。省采购办应在接受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廉价药品产品品规目录和省采购平台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