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长期备案采购;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可视情申请临时备案采购或长期备案采购;
(四)医疗机构已实施过临时备案采购,在一年内需要再次备案采购同一产品的,应申请长期备案采购;
(五)医疗机构单个产品的临时备案采购,每年不超过1次,采购时间不超过30天,采购数量不超过同类产品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10%。
第七条 临时备案采购由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授权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和各设区的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长期备案采购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备案采购的具体审核工作按照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可委托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或各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八条 临时备案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医疗机构使用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填报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需求登记表,报该医疗机构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二)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省采购办或市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并抄送省级或市级经办机构;
(三)省级或市级经办机构应在自医疗机构备案申请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省采购办或市级管理部门应在自通过专家论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备案采购的决定,并向申请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备案采购通知书或不同意备案采购通知书;
(五)省采购办或市级管理部门应在作出是否同意备案采购的决定的同时,在省统一平台发布备案采购核准信息;
(六)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核准事项实施备案采购。
第九条 长期备案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医疗机构使用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填报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需求登记表,报该医疗机构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二)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省采购办或市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并抄送省级或市级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