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各地要统筹平衡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离退休费关系,合理确定各职务等级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县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按职务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级人民政府是筹措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在负责安排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各县(区)的统筹、指导、督促力度,并帮助财力薄弱的县(区)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