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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巴中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

  (三)坚持收入分配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现执行的津贴补贴及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及资金渠道。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及资金,以及自行提高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部分,予以规范。具体清理规范办法,另文下发。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

  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县(区)所属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县(区)所属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

  (四)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案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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