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综合交通,避免出现跨路市场;要加强城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要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及时制定计划进行改建和扩建,把停车场建设和居民小区出入口建设列入建筑项目规划。
4.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清理城市城区道沿以上违章占道,取缔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等行为,设置规划建设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
5.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内道路安全管理,维护和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
1.深入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发展农村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农机监理站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3.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农村派出所日常业务工作,科学设置农村交警中队,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下放至乡镇交警中队代办,坚持推行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模式,提高农村“五小”车辆及驾驶人的列管率,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办牌办证率要达到85%以上。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农用车违法载人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