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认真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市广电局、市工商局配合)。
9.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等地方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10.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11.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认真开展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把帮助易被拐卖人群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12.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我市有关的省际、市际间反拐工作,及时沟通、共享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力争到2012年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尤其是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2.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配合)。
3.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劳动局、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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