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 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对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 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根据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 市地震局应急反应
(1)一旦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市地震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频度。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4 矿震速报
当发生Ms≥2.5级以上矿震,市地震局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的精确测定,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 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市,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s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