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省内外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地震局依据市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宛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对申请来宛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宛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宛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事办。
4.5.2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经费、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审,经与市政府共同研究后,写出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
5.3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 保险
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5 调查和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地震局负责参与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有关规定通报、上报。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包括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