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请求省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的省辖市进行援助。
(6)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
4.3.3 Ⅲ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省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
(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市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要目标加强保护。
(5)视情况,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适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7)视情况,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8)视情况,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9)视情况,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3.4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震情、灾情,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
(2)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适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适时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5)视情况,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各专业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南阳军分区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支队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有关抢险队伍对遭震害的水库与河道堤坝进行抢险加固。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