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震级≥3.0级的地震、周边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4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以《震情》报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本市内发生Ms≥4.0级地震时,灾区县(市、区)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地震局,后续按震后2、6、6、6、……小时间隔上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河南省地震局、民政厅、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县(市、区)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省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迅速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组织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8)建议省政府实施跨市际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4.3.2 Ⅱ级响应
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河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地震局、民政厅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迅速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组织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