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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史志编纂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按照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拟定的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综合性地情文献资料的报送和文稿的编纂任务。

  (三)在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地方史志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与其他系统、行业、部门、企业的地方史志工作开展合作和交流。

  七、资料征集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征集、规范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本、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史志资料,建立稳定长效的征集渠道和制度。

  (一)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其提供志书、年鉴、月鉴、地情文献等所需的各种资料。各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采访、调查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为执行本单位地方史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史志文稿,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集中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散失、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四)鼓励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提供有关地方史志资料。

  八、审验制度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年鉴实行分级评议、审查、批准和备案制度。

  (一)市志、市志分志、市辖县市区志稿应当按照要求召开评稿会议,形成修改原则、计划及目标。

  (二)市志稿经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三)市辖县市区志稿经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验收备案,由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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