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县市区志书由同级政府主持编修,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由同级政府主办,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承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须配备与志书、年鉴编纂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业务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编纂出版志书、年鉴。

  (二)编纂质量管理

  编纂地方志书、年鉴、月鉴、综合性地情文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系统准确,审校、印刷、装帧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全市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后实施。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编纂机构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措施。

  各级地方史志编纂机构要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主编负责制和承编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志书、年鉴、月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质量管理落实到编纂、出版、发行的全过程。地方综合志书稿件实行两评三审制度,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过程实行“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对胶片、样书、成品要进行严格质量检查。

  五、史志队伍

  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编纂人员应适应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研能力。

  (一)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地方史志编纂人员要服从组织调配,接受编纂业务培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地方史志编纂人员的工作条件,保持地方史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编纂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承编职责

  凡承担有编纂市、县市区地方史志任务的单位,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