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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持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史工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地方史志机构,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为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相应的办公条件;协调、督促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同时,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主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史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地方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编纂方案及业务规范;

  (二)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地方史志工作,培训地方史志工作队伍;

  (三)组织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年鉴;

  (四)征集、保存、整理地方史志文献、旧志和地情资料,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地情宣传;

  (五)开发地方史志资源,开展地情研究,改革用志手段,建立方志馆(室)、地情数据库和地情信息网站,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为现实服务;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纂时限

  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史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应做好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准备工作。市、县市区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其他专业志、专业年鉴、综合性地情文献的编纂间隔时限由编纂机构自行确定。

  四、编纂业务管理

  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编纂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方史志书刊编纂管理工作,承担市属各类地方史志编纂任务指导与监管职责,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对其相应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负有指导与管理职责。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管理包括编纂资格管理和编纂质量管理。

  (一)编纂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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