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机制,规范编史修志行为,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地记述地情,科学系统地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市情信息资源,充分有效地发挥地方史志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促进全市史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适用本规定。地方史志工作是以地方史志为中心而进行的组织管理、编纂整理、研究咨询、开发利用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方史志,包括以市、市辖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综合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文、经济、政治、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市志可以由综合志或若干分志组成。县市区志、乡镇志为综合志。
专业志是指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行业、部门、院校、企业、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地记载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专业年鉴是指系统地记载特定行业、部门、院校、企业诸项事物发展面貌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月鉴是指每月载录特定行政区域内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发生的大事、要事、热点、焦点、难点等的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地记述或载录特定历史时期、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或人文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二、管理机制
地方史志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编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社会各界协作、专家参与、众手成志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