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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穗地税函[2009]374号)


局属各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同意我局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工作。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各类应纳税凭证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部分印花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见下表)执行。
  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按核定率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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